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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为了激励中心工作人员踊跃投稿、宣传中心,进一步提高中心知名度,扩大中心的影响力,现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 奖励范围

凡是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市办证中心《简报》采用的正面宣传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及其窗口的,且撰稿人为中心工作人员(含窗口工作人员)的稿件(如消息、通讯、新闻照片等)均属奖励范围之列。

  • 奖励标准

1 、被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每篇奖 100 元;

2 、被《江西日报》或《信息日报》采用的稿件,每篇奖 80 元;

3 、被省电视台或省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每篇奖 50 元;

4 、被《井冈山报》采用的稿件,每篇奖 40 元;

5 、被市电视台或市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每篇奖 20 元;

6 、被市办证中心《简报》采用的稿件,每篇奖 10 元。

三、实施办法

1 、被新闻报刊或市办证中心《简报》采用的稿件,须提供刊登原件;

2 、被电视台或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以县委宣传部的统计为准,并提供稿件原文;

3 、同一稿件内容多级或多头报道的,仅取一次相对高一级的奖励。

四、本办法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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