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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激励后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岗位津贴的对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不含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 50元。

三、发放时间及方式。采取每二个月发放一次,原则上为逢单月一次性发放上两个月的岗位津贴。

四、发放依据

以双月考评的结果为标准(采取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考评得分在 95分以上,每月发给岗位津贴50元;在90-94分,每月发给45元;在85-89分,每月发给40元;在80-84分,每月发给35元;在75-79分,每月发给30元;在74分以下,不享受岗位津贴。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次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年内出现第二次的,扣发两个月的岗位津贴。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的;

2、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

3、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

4、被县效能建设督查通报的;

5、有“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六、违反中心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和管理规章制度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可在发放岗位津贴中扣除。

七、本办法自 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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