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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

效能建设规定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 ,推进“效率提升年”活动,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新干县影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干办字[2005]116号)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中心的考核评比中按照《考核办法》扣分,并在中心内部通报。

1、违反签到制度的;

2、上、下班迟到、早退的;

3、上班期间未佩戴胸卡或在窗口吃早点的;

4、无故缺席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和学习以及项目联审会。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在中心的考核评比中按照《考核办法》扣分和在中心内部通报外,还应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每次扣岗位津贴 10元。年内若出现2次的,除中心处理外,还将违规情况向本单位通报,并建议单位按县有关规定处理;出现3次的,除中心处理和向单位通报外,还要在中心简报上通报,出现4次后,除按前3次的处理外,并建议单位换人。

1、擅自离岗的;

2、上班期间在大厅打扑克(麻将)、下棋、上网聊天、炒股、看影视、玩电脑游戏(含网上打牌、打麻将、下棋等)等娱乐活动的;

3、上班期间在窗口打瞌睡,打毛线、做针线等家务活动的;

4、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以及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的;

5、政令不畅,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推诿拖拉,刁难服务对象的;

6、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不理不睬,甚至发生争吵(责任方属工作人员)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等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按照《新干县影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四、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被县效能督查发现或处理的或被服务对象投诉而受到查处的,在中心考核评比中按《考核办法》处理,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工作人员包括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

六、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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