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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职能 |
|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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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编制全县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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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复核结案工作,负责因工伤亡事故认定;负责全县安全生产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和参与交通(公路、水运、铁路路外、航空)运输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校园学生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旅游安全、重大火灾、重大食品安全、重大职业危害等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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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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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企业依法落实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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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监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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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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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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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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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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