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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县有关城市管理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本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工程设施等方面实施执法监察工作,行使行政处罚权。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城市管理工作。
   3、 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道路占用、街容店面装修、停车、广场、重要公共场所设施、早点夜市等方面进行管理,拟定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城区洗车、修车、停车车场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区余土废渣、建筑材料等流撒物体的运输与堆倒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责任范围内的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停乱放、乱倒乱扔、乱张乱贴、乱吊乱挂、乱排乱拉、乱挖乱堆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
   4、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临街单位、门店的“门前三包”和垃圾的收运、垃圾代运费的收取,指导城区居委会开展“门前三包”和垃圾袋装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5、 负责城区规划的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的联审和工程放线、验线、验收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和破占道路等进行监督和行政执法。
   6、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户外广告资源经营工作;负责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城市空间等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7、 负责城市燃气(含煤气、液化石油气)、热能供应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
   8、 负责编制和报批本县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专项资金(指环卫设施方面)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城区饮食业开业发证(照)的联审。
   9、 负责工商、交通、交警、规划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依法委托的部分城市管理职能的综合执法。
   10、履行县创建卫生城市领导小组赋予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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