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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起草全县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参与制定全县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全县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分配政策;编制全县中长期财政规划;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三)编制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和汇编全县年度预算;组织全县和县本级预算的执行;编制县本级决算草案和审编全县决算草案;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全县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本级预算。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全县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六)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订全县有关财政支出的财务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及定额;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监管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七)拟订和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八)管理全县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国债资金,编制和执行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计划;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工作。
(九)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各类各行业的财务工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负责全县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一)参与研究全县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新干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二)监督全县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县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
(十三)制订全县财政科研工作计划和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