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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新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证窗口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依据
申报条件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及数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类
一、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办发[1996]16号);
3、《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年7月26日第3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1、权限内需要政府进行资金平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必须申报项目可研报告的投资项目;
2、申报材料及数量符合要求。
  1、项目单位申请受理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及评估意见;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办结 赣府厅发[1997]45号
二、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办发[1996]16号); 3、《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年7月26日第3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1、权限内需要政府进行资金平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投资项目;
2、项目可研报告已批复;
3、申报材料及数量符合要求。
1、窗口受理;
2、单位审批;
3、窗口出件。
1、项目单位申请受理文件;
2、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3、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及电子文本;
4、工程地质报告;
5、规划部门选址审查意见;
6、国土部门用地批文;
7、专家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核准类
一、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
1、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核准项目范围;
2、符合〈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申报材料及数量符合要求。
1、窗口受理;
2、单位核准;
3、窗口出件。
1、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五份)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
3、〈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规定;
2、符合〈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六条、第五章第十四条之规定;
3、申报材料及数量符合要求。
1、窗口受理;
2、单位核准;
3、窗口出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6、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五份)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备案类
一、权限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46号)。

1、不使用政府资金;
2、企业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1、窗口受理;
2、窗口备案;
3、窗口出件。
1、法人代表申请项目备案的申请文件(需法人代表盖章); 2、填写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投资方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 4、合营双方意向书(复印件); 5、投资方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建议书。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 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审核类
一、限额以上使用国家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上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办发[1996]16号);
3、《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年7月26日第3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1、权限内需要政府进行资金平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申报材料及数量符合要求。
1、窗口受理;
2、单位审核;
3、窗口出件。
1、项目的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二、限额以上使用国家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上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办发[1996]16号);
3、《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年7月26日第3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1、权限内需要政府进行资金平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投资项目;
2、项目可研报告已批复;
3、申报材料及数量符合要求。
1、窗口受理;
2、单位审核;
3、窗口出件。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
4、工程地质报告;
5、规划部门选址审查意见;
6、国土部门用地批文;
7、专家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三、限额以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上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
1、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核准项目范围;
2、符合〈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申报材料及数量符合要求。
1、窗口受理;
2、单位审核;
3、窗口出件。
1、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五份)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四、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上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
3、〈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规定;
2、符合〈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六条、第五章第十四条之规定;
3、申报材料及数量符合要求。
1、窗口受理;
2、单位审核;
3、窗口出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6、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五份)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五、限额以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的审核上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46号)。

1、不使用政府资金;
2、企业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1、窗口受理;
2、单位审核;
3、窗口出件。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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