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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全县公安机关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负责对全县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具有实战单位的职能。
  2、 搜集、掌握、处理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组织实施或指导、承办对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国家安全统一的案件、事件的侦查、控制、防范和处置工作。
  3、 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等案件的侦查、处置或协调处置。
  4、 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和门牌、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号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5、 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外事工作。
  6、 指导、监督全县公安信访和公安通信工作。
  7、 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8、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县消防和警卫工作。
  9、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保安队伍的建设。
  11、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12、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县监所建设。
  13、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 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14、指导、监督全县 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15、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和缉毒。
  16、组织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为技术建设。
  17、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装备和财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制定公安装备、被装配备和警务保障工作。
  18、领导全县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9、指导全县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全县公安教育、培训及技能训练;组织指导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20、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和较大违纪案件。
  21、县森林公安分局列入县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县森林公安分局为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领导为主。
  22、承办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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