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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职能 |
|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本县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2、编制县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县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对全县有关行业、部门环境保护目标指导协调;参与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
| 3、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
| 4、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
| 5、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废物、核污染、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及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 |
| 6、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利用开发活动,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
| 7、负责实施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内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和监督,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排污收费、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制度的实施。 |
8、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健全、完善监察工作制度,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对排污单位实行依法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全县环保执法检查。
9、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开展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全县环境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10、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推广环保新技术、新工艺。
11、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工作。
12、负责全县环保综合计划、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协同教育部门普及中小学校的环境知识教育和创建绿色学校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工作。
13、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环境污染纠纷,及时报告环保工作中的重大事件。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关于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提案,接受监督。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14、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和对外合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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