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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县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定;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县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县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县科技企业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县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计划安排。
  (五)研究拟定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规定;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科技开发计划的申报、审核、指导实施;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负责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推动重大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六)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开展;管理和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经纪人资格核准。
 (七)研究制定我县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计划及远景规划,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协调本县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县外有关组织对我县科技援助。
 (八)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九)管理山江湖开发治理的规划、试点及协调工作。
 (十)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县科技信息、科技保密、科技档案、科技统计和自然科学期刊、实验动物、放射性同位素等工作;指导全县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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