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上级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向县政府、市审计局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 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 3)乡镇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情况;
( 4)县属国有企业(含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改制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 5)授权的驻县金融保险机构、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 6)本县投资10万元以上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预决算情况;
( 7)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社会捐赠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和奖券发行情况;
( 8)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县政府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
5、组织实施对本县有关部门贯彻财经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8、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