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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
   2、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开采和办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
   3、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的工作 。
   4、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
   5、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促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
   6、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
   7、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县水利水电行业的勘察设计、长远规划和年度工程项目的设计;负责国家和部省市颁布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工程规程、规范的监督和实施 。
   8、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检查监管 。
   9、编制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电开发和乡镇供水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
   10、负责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运行工作,负责全县机电排灌工作 。
   11、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12、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3、承担新干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内主要江河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县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对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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