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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1、 根据政府授权管理县本级国有物资资产,建立有效的国有物资资产管理制度、监督和运营机制,保证国有物资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物资资产流失 。
2、 督促、指导、协调直属物资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
3、 管理物资企业的经理以及总公司的离退休人员 。
4、 负责特种物资(包括民爆器材、废旧汽车、废旧金属材料等)的经营管理 。
5、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监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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