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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1、 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
  2、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调查处理和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县委、县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
  3、 定期筛选和综合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 。
  4、 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重要信访件的办理工作。遵照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下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交办来信来访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 。
  5、 协助县委、县政府检查全县的信访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交流经验,并对全县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6、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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