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干府字[2018]29号文件的批复,我县污水处理费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新标准如下:
居民用水现行标准为(月用水50吨及以内)0.80元/吨,调整后为0.85元/吨;(月用水50吨以上)现行标准为1元/吨,调整后为1.05元/吨。工业用水现行标准为0.80元/吨,行政事业单位现行标准为0.8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现行标准为1元/吨,调整后统一为非居民用水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现行标准为1.6元/吨,调整后为1.70元/吨。
提示:
1、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的,按非居民用水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2、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根据用水的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以年度为计量缴费核价周期;
4、保障政策:城市低保对象及福利机构凭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减半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