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申请条件:(延续的)1、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申请,需要继续采矿;2、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储量3、无矿权纠纷和重叠4、已缴纳相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5、原采矿权合法、有效;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变更的)1、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2、变更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地241号第15条;3;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四、办理材料:1.延续(变更)申请书;2.延续(变更)登记书;3.占用储量登记书;4.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6.安全预评价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9.储量地质报告;10.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五、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
六、办理地点:新干县城东大道新干县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工作日,承诺时限:11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名称:采矿权价款协议出让的按采矿权评估价,经管理机关确认以后收取。
十、联系电话:0796-2161688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796-267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