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种类别:行政确认
项目编号:360800-000201033000-QR-0006
实施单位: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第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修满三年,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6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准予毕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学校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印制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5〕14号)第二、三条:普通高中毕业证格式全省统一(格式附后)。各普通高中学校可按照此格式自行印制毕业证,也可向能按此格式印制毕业证的印刷企业购买,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普通高中毕业证验印和发放工作,继续按照《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