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印发吉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作简要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商务厅出台的《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我局草拟了《吉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外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和社会公众意见3条,采纳2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4月26日,现呈请市政府审定。
二、指导思想及投诉范围界定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1.在吉安市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2.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主要是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附则共5章3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指导思想及投诉界定。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办法》明确投诉受理要求原则。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第三章投诉处理,《办法》明确投诉处理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四章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办法》明确投诉工作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对处理完结的案件应当办理结案登记,建立卷宗,标明日期及处理情况等;投诉卷宗及相关资料应当保留10年以上,对在全国范围内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投诉卷宗应长期保留。
第五章附则,《办法》明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投资吉安的市内外投资者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县(市、区)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投诉方式,并按照本办法处理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