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城市环卫基础设施验收
二、设定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三、申请条件:符合卫生环境和城市环境要求
四、办理材料:1.验收申请报告2.环卫设施审批表3.规划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定—发证
六、办理地点:新干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金川南大道31号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工作日,承诺时限:3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796-2681020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796-26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