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干县委、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定》,必须受到追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和负相关责任的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整岗位、待岗(待岗时间3至6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工资)等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单位”指新干县内乡镇以上的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四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应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处理的,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下达处理文书。
对给予调整岗位和待岗处理的,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证实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
1、不按规定挂牌上岗;
2、执行公务不佩戴执法标志或出示有关证件;
3、在公务时间办理私事或擅自离岗。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给予效能告诫。
1、不正确履行承诺或违诺;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3、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4、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代理人的钱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
2、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
3、工作作风恶劣,打骂群众,造成不良影响;
4、工作不到位,相互推诿,贻误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5、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待岗。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责任,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
1、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制度、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2、应做出承诺而不向社会承诺,或不制定违诺处理办法;
3、不制定和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外服务的窗口岗位工作时间无人在岗;
4、不制定和执行考勤、值班制度;
5、违反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和负相关责任的领导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
1、对执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敷衍了事,阳奉阴违、打折扣;
2、由于主观上的原因不能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任务,而瞒报、虚报完成任务情况;
3、不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或存在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4、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5、为谋私利,应由集体研究的项目,不经集体研究;不该由自己办理的具体事务私自揽权办理;应公开办理的事情不公开,搞“暗箱操作”;应由多人办理的事项私自单独办理;
6、对下属工作人员违反《决定》的行为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7、为违反《决定》的行为说情开脱,提供假证据袒护包庇,或干扰调查,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8、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操作、办事不公、弄虚作假等主观原因,导致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机关或单位,出现 1起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单位相关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出现2起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调整岗位,单位相关责任领导给予效能告诫。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待岗处理。
1、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2、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管辖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3、由于工作人员主观上原因,导致行政诉讼中出现3起以上败诉的机关和单位;
4、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5、因个人品行不端正造成严重后果,在群众中丧失威信;
6、发生其它与领导干部身份极不相符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三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责令书面检查二次,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二次仍不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
第十四条 单位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一个职能单位一年内有三人次受到效能告诫的,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四人次受到效能告诫的,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五人次受到效能告诫的,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一次,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六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的,给予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二次,给予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责令书面检查二次或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称职”,并作调整岗位处理;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 年 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作待岗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或被告诫二次以上或机关作风测评处于全县后三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含评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命令、决定等行为,依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处理可独立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或与党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中共新干县委办公室、新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以干办发 [2004]1 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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